建立和諧有序的社會是人類的美好追求。在馬克思的歷史唯物主義、資本主義社會運行的分析和批判、社會建設與社會管理、人與社會發展、國家與社會關系、社會形態更替等觀點中蘊含著豐富的社會秩序思想,為有效規避國家與社會兩極分野引發的社會無序、合理解決社會內部對立和沖突問題提供了重要的和正確的理論分析視角,為建立穩定團結、公正有序的社會秩序夯實了深厚的方法論基礎。
社會生產力的高度發展——和諧秩序建設的物質基礎
馬克思指出,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馬克思認為,社會是由生產力、生產關系(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構成的有機整體,生產力發展水平制約著社會秩序的生成和表現形式,并反復強調實現未來社會和諧秩序的經濟前提,即高度發達的社會生產力。
馬克思堅持歷史唯物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認為生產力的高度發達是解放人的手段和調節社會關系的驅動力。在《德意志意識形態》等著作中,馬克思指出,正是由于生產力的不斷發展促使舊的生產關系秩序和社會結構的解體,使新的社會秩序和社會結構得以合理地生存和持續。馬克思所指的社會生產力并不是僵化的、靜止的、固定不變的,而是總是處在一定歷史階段上運動著的、靈活而富于變化的生產力。社會秩序要維持其生命力并保持有效運轉,就要隨著生產力的變化不斷進行自我調整和校正。
良性互動的“國家-社會”模式——構建和諧秩序的前提條件
馬克思認為,和諧社會秩序需要國家與社會之間的良性互動,二者間以友好協作、互為服務、共謀發展為指向的關系模式能夠形成合力,有效防止、抑制或調解各種社會矛盾,共同關注社會福利的增長,促進安居樂業的社會秩序的生成。馬克思在親歷并深刻分析資本主義社會時認識到,要克服社會的消極因素,消除國家的歷史局限性,避免彼此掣肘與相互羈絆,只有國家與社會之間張弛有度才能建立融洽和諧的、持續有序的互動關系,建立穩定和諧的社會秩序。
首先,國家與社會必須具備一定的彈性和相應的包容性。相互信任、理解與合作的國家與社會模式才能避免相互仇視、抱怨等社會現象。其次,國家與社會之間沒有終極模式,只有適應現實政治和社會發展需要的關系架構才是最好的模式。按照馬克思的觀點,國家的社會職能將逐步替代政治統治的功能。國家以社會發展和民生需求為最終目標,以保障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權、平等的競爭機會和上升通道,為社會的運行提供一個良好外部環境的有效秩序供給、充分消化吸收社會訴求并適時轉換成理性的政策輸出。
社會核心價值體系——和諧秩序建設的重要思想紐帶
社會秩序反映著社會系統內部的良好生態構造以及體系內諸次體系間、要素間的良性互動,是人類組織之間、個體之間及其社會組織與個體之間相互聯系、相互交往和相互作用的有序狀態。馬克思認為,遵守社會秩序,需要能動的主體共同自覺的意愿和行動,把社會規則所預設的秩序構架轉化為現實的社會秩序。
社會價值體系作為社會共同體生活的產物,是社會共同體成員的主觀性的總和,是存在于社會共同體成員心靈中的原則和規范,包含著共同的理想和信念。理想決定行動,有共同的理想才有共同的行動。現實生活中,社會主體的生活經驗、習慣傳承、知識眼界、社會立場、利益取向、思想感情等各不相同。社會核心價值體系通過倡導社會風氣、督促行為習慣的培養來認同并實踐社會共同體的道德原則和規范,把每一個單個的個體整合為一個有機的整體,使社會獲得穩定協調、健康和諧的秩序。
社會規則的規范化與法律化——和諧秩序形成與存續的制度保障
人們在生產實踐中結成各種交往關系,需要共同認可的規則來調節社會交往活動和約束人們的各種行為。馬克思指出,在社會發展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一種需要把每天重復著的產品生產、分配和交換用一個共同規則約束起來,借以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共同條件。一系列規則和規范演化為制度并影響人們的行為,為社會主體提供行為準則和行為模式,使社會活動限制在一定的秩序內。
作為社會秩序的重要內容和維護秩序的核心要素,制度具有相對穩定性和長效性。在馬克思看來,制度包括國家制度與社會制度,二者形成和諧秩序建設的“硬調節”與“軟調節”。以憲法和法律等形式表現的國家制度將共同生存的人們在社會生活中逐漸形成的一部分社會法規法律化,從外部通過制定某些準則約束和規范人的行為并將其置于國家權力的強制之下。以習俗、慣例、道德和宗教等形式表現的社會制度建立了一整套人人共同遵守的契約性規則,雖未經任何權威機構發布但潛在地制約著人們的行為,保障人們在社會中的權利與義務相對平等,成為社會在有序狀態下循環運轉的中軸。健全的社會秩序需要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建設,以確保社會環境的安全性和社會局面的可控性。
社會主體——和諧秩序建設的價值指向與終極目標
馬克思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指出,全部人類歷史的第一個前提就是有生命的個人的存在。社會就是人的社會,社會秩序就是人的秩序。作為社會實踐的行為主體和社會秩序的相應載體,人的自由全面發展是社會秩序的價值所趨與真實歸宿,讓社會主體真正成為自然界、社會和自身的主人,把自身的主觀因素,如思想、意志、情感、愿望等納入社會秩序過程中,實現社會主體與社會共同體的協調發展。
努力促進個人的全面發展是馬克思對未來社會秩序的本質要求,人的社會生活、自由發展、本真意義是馬克思社會秩序的根本尺度。馬克思在《共產黨宣言》中,把“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作為社會秩序的價值指向。在《資本論》中,馬克思還把共產主義社會理解為“以每一個人的全面而自由的發展為基本原則的社會形式”。只有把個人的自由、發展和福利置于社會與國家的宏觀目標和遠景規劃里,為個人活動空間和個人創造力提供以寬松自由和團結活潑為主題的社會環境、以制度公平和激勵機制為指向目標的政治體系,才能真正實現社會與國家的友好合作以及社會的穩定和諧。
(作者單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學、西南大學;本文系2008年度江蘇省教育廳哲學社會科學基金資助課題“社會調節與國家調節的角色分析——兼論馬克思的社會觀與國家觀”的階段性成果)
(責編:秦華、陳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