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法學與社會學的交叉學科,法律社會學在新時代亟須進行學科體系、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的創新。近日,由中國社會學會法律社會學專業委員會和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社會學研究所主辦的第九屆“法律與社會”高端論壇在中國人民大學舉辦,百余名與會學者就相關問題展開了充分的討論,形成了豐富的學術成果。
構建法治的中國話語
與會者認為,法律社會學要把構建探尋法治的中國道路、構建法治的中國話語作為自身使命。郭星華提出,全面依法治國戰略的提出為我國法律社會學的研究提供了廣闊的空間,這需要各個學科攜起手來,共同推進法治中國、法治社會的基本理論和重大現實問題的研究,共同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和法治話語體系的構建。李瑜青在回顧新中國成立70年來法治建設和法律研究的基礎上提出,當代中國法律社會學面臨的突出歷史任務就是要為創設法治的中國話語作出貢獻。趙旭東提出,在國家與社會關系的認識上,中國社會與西方社會有很大區別,這是討論中國法治問題的重要基礎。在過去70年的發展歷程中,在中國社會存在一種上下一致的對人民利益的認同和認可,這是從對人民大眾觀念的新認識而實現的在國家與社會關系上的新調整,是基于人民利益這一出發點而實現的“一切為了人民”的政治和政府理念,社會的各個方面也是基于這一原則而建構起來的。這種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形態與西方社會中二者的對立狀態是不同的。
構建法治的中國話語,基于國情拓展法律社會學的研究領域勢在必行。法律社會學的傳統研究領域為法律意識與法律行為、糾紛解決和司法實踐、司法系統與法律職業、傳統文化與現代法治等。在此次論壇中,研究者除針對這些傳統論題進行了深入討論之外,還大大拓展了研究領域。侯猛將空間的視角引入法律研究之中,討論了人民法院的空間分布問題。邢朝國基于對4065份受賄案件判決書的定量分析,討論了受賄罪財產刑的量刑特征及其邏輯。李峰、張善根等學者基于較大規模的調查數據,討論了民眾對警察的信任問題,發現社會公眾對警察機構信任存在層級差異,對高層警察機構的信任態度要高于基層警察的態度;機構信任是解釋基層警察信任和高層警察信任的核心要素,化解警察信任危機,重塑警察公信力,不僅應著力基層警察治理以改善警民關系,還應當充分關注大信任復合體,尤其是機構信任、媒體信任及集體主義對警察信任的影響機制。熊貴彬把社區矯正作為一種綜合治理手段,認為社區矯正在“寬緩化—矯正恢復—監督管理—規范化”四維框架中多元化發展,不同區域處于不同的復合目標狀態,目前已有北京模式、上海模式和深圳模式等。
聚焦社會秩序與社會治理
探尋法治的中國道路、構建法治的中國話語,就要聚焦社會秩序和社會治理這一基礎命題。劉作翔提出,在法治中國建設中,應對法律規范、黨內法規、黨的政策、國家政策、社會規范等各種規范體系予以科學、恰當的法律定位,并準確界定各種不同規范類型在社會治理結構和法治結構中的地位、作用及其相互關系,構建以法律為主導的多元規范共存和以法治為主導的多元秩序。李建勇認為,社會治理法治化是國家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內容,而要實現社會治理的法治化重在培育法治文化。
推進社會治理的法治化,尤為重要的是改進基層治理的體制機制。韓振文認為,鄉村治理的法治化是社會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基礎,要利用法律解釋、原則裁判、利益衡量、后果權衡等法律方法將核心價值觀融入鄉村司法過程中,提升公眾輿論對法官裁判的認可度。陳柏峰分析指出,目前鄉鎮執法權的配置呈現出縱向“重心過高”、橫向“分布過散”的特征,導致鄉鎮執法權在運行中出現滲透力不強、綜合性不足、鄉鎮政府“權小責大”等問題,鄉鎮執法體制改革的重點應是合理“下放”執法權,強化綜合執法部門的內部管理,適當減輕鄉鎮政府的“屬地管理”責任。周尚君認為,地方政府應注重探索更具適應性的信念動員格局,強化黨的思想建設的社會互動能力,將黨的領導轉化為治理效能,從而增強組織機制的內生活力和凝聚力。劉楊提出,在推動社會共治的過程中,立法者和治理者需要采取整體性的視野和綜合性的思路,以社會建設作為治理轉型的基礎工作、優化治理體制及其運作機制、注重互動型工作方法。
推進社會治理的法治化,要注重挖掘中國社會的本土資源,在充分尊重基層社會的民間秩序的基礎上形成國家法與民間法的良性互動。王啟梁將法治的“本土資源論”重新闡釋為法治建設的社會基礎,認為所謂本土資源就是那些能夠促成秩序的社會構成和因素,加強法治的社會基礎關鍵在于增強法治及法律實施機制的回應性、提升法律的適應性和法治的內生性以及建設支持法治的微觀機制。羅云鋒探討了如何利用禮俗社會的資源來更好地建設法治社會的問題,并提出要進行積極主動的基于法治文化的現代禮俗社會建設和建構。余貴忠和楊武松基于對中國民族地區鄉村法治和鄉村治理現代化進程實踐的考察,發現民族地區法治文化、法治理念、村規民約、風俗習慣、法律規范等要素構成了一個“法文化場域”,潛移默化地形塑著民族地區人民行動交往與法律倫理實踐。周相卿、李遠龍、辛允星、付來友等人類學學者,通過對少數民族地區糾紛解決案例的研究,表明傳統宗教信仰與習慣法及其所塑造的“社會主義”觀念在少數民族地區依然發揮很重要的作用,因此國家處理類似問題時應該尊重當地的習慣法文化,并對其進行正確引導。
創新法律社會學的研究范式
中國社會學恢復重建40多年以來,我國法律社會學已經取得了顯著的成就,但也亟須在研究范式上進行創新。黃家亮在梳理過去40年中國法律社會學發展歷程的基礎上,明確提出了提升中國法律社會學理論自覺意識的命題,并強調法律社會學在思維方式上要從批判性思維邁向建設性批判思維,在知識形態上要從反思性知識邁向多元化知識,要著眼于中國社會轉型與秩序重建的實踐,構建以中國為主體的法律社會學理論與知識體系。張勤從糾紛解決方式、糾紛解決途徑偏好、法律意識及權威認同與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糾紛解決中的民間法和習慣法四個方面梳理當代中國糾紛解決研究,并提出要建立既扎根于中國本土,又能和國際展開對話的綜合性“糾紛解決學”。
法律社會學走向成熟要更加注重歷史維度的延伸。白中林通過對陶希圣和瞿同祖著作的回溯,提出歷史維度是認識中國社會性質和中國法律變革的必然選擇,建議把歷史維度重新帶回法律社會學的研究。尤陳俊則以瞿同祖為案例,分析了法律社會學邁向法律、社會與歷史的跨學科整合研究的重要性。薩其榮桂通過對1950年婚姻糾紛解決實踐的研究,強調在法律實踐過程中,傳統話語體系、革命話語體系和道德話語體系的互動,以及這些不同傳統的話語體系對于今天司法實踐的影響。邢路則分析了馬錫五審判傳統對于今天司法實踐的借鑒意義。
有學者強調,法律社會學和法律人類學的研究要走出“規范中心范式”。王偉臣通過回溯西方法律人類學關于糾紛問題的研究歷程,指出走出“規則中心范式”,更多地關注糾紛解決的實踐過程,實現從“規則中心主義范式”到“過程中心主義范式”的轉型是一個必然趨勢,可以開啟法律人類學研究更為廣闊的空間。
法律社會學研究范式的創新離不開多學科實質性的對話和融合。與會者強調,法律研究要取得實質性的學術進步,就必須打破學科分界,直面中國社會轉型和法治建設中的“真問題”。基于法學、社會學、人類學等進行的法律研究視角不同、各有所長,研究者應克服各自的“專業槽”,加強學術交流、增進互鑒融合。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理論與方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