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文明是人類活動與自然環境的一種互利耦合形態。建設生態文明,不能簡單地從防治污染入手,而應改變人的行為模式和經濟社會發展模式,使社會生產、消費、制度和觀念發生根本變化。為此,需要加強有利于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稅費制度、政府補償制度、生態產品和生態服務交易市場制度等重要制度建設。如此方能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地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確保其取得實效。
完善環境和生態稅費制度。我國已初步建立了環境稅費制度和生態稅費制度,但不夠完善。適應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尚需在總結我國環境治理、生態補償實踐經驗和相關問題的基礎上,對我國現行的環境稅費和生態稅費體系、種類、結構等進行分析,提出我國環境稅費制度和生態稅費制度的總量體系和結構優化的理論框架,以指導我國現行環境稅費制度和生態稅費制度的改革與調整。主要工作包括:將全社會的生產、交易、消費等所有行為都納入環境管理之中,消除現有環境監管盲區;將環境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服務價值與生態效益的提供等加以區別,確定不同的制度原則,有的放矢地分別設計環境稅費體系和生態稅費體系;在對各種環境稅費與生態稅費性質與功能進行界定的基礎上,對其進行梳理、歸并或精簡;針對“盲區”增設獨立的環境稅種和生態稅種,以便系統解決我國環境治理和生態補償領域實踐中的癥結。
完善生態建設政府補償制度。生態補償是為改善、維護和恢復生態系統服務功能,調整相關利益者因提供生態環境效益所產生的環境利益及其經濟利益分配關系,以內化生態建設產生的外部效益為原則的一種具有經濟激勵特征的制度。我國自2008年以來逐步加大了對國家空間開發規劃所確定的生態系統功能服務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主要是在原有各項轉移支付不減少的情況下,通過提高均衡性轉移支付系數,將有關地區標準收支缺口的補助比例提高至100%,同時調整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工程地方承擔的標準支出。這一措施適當補償了保護環境和生態建設地區的經濟利益,弱化了財政增收與盲目發展的聯系。但因該制度是均衡性轉移支付下的措施,以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均衡地區之間的財力差距為目標,并非真正的生態補償制度,因而亟須對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制度進行調整。具體來說,可以以國家購買的方式,對禁止、限制開發區因改善、維護和恢復本地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所提供的生態產品和生態服務價值給予報償,按照計算出的生態產品價值或生態系統功能服務價值支付其報酬,使生態建設成為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增產增值的關鍵手段,推進“生態脫貧”和“生態致富”的生態建設進程。
完善生態產品和生態服務市場交易制度。生態建設是人類調動社會物質資源,協助、推動生態系統恢復和增強生態生產能力,有效增加生態產品和生態服務供給,增殖生態資源、改善生態環境、維持生態平衡的專業性社會生產和保育活動。推進我國生態文明建設進程,不能僅僅依靠政府。支付生態環境服務價值的方式除公共支付外,還應逐步采取市場化機制中的一對一交易、市場貿易和生態標記(間接支付)等方式,來解決生態效益的外部性問題和生態產品及生態服務的短缺問題。生態建設所產生的生態產品和生態服務通過市場化機制,能在制度框架內鼓勵企業、社會非盈利組織和個人參與生態建設和資源環境保護,并保證這種機制將我國重要生態領域內的各種生態要素和生態服務納入其中,通過生態產品和生態服務受益方與提供方之間的直接(或通過中介)協商談判,達成交易條件和價格,實現生態效益價值的報償。這種市場化機制能將生態產品和生態服務供給成本的較大份額轉移給非政府部門,減輕國家財政壓力,有利于激發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制度創新的動力。
(作者為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研究”首席專家、西安交通大學教授)